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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 第12條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12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訂立之既有往來契約,於終止該業務往來契約(如信用卡剪卡、結清存款帳戶等等)時,不得繼續使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但經客戶書面同意繼續提供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行銷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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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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