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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共用、契約期間等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依前條申請核准後,如有不符合
第三條
標準之情形者,於前項契約屆期前,可繼續承作至期限屆滿為止。但該契約屆期時,如仍未符合
第三條
標準之情形者,不得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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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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