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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得從事他業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銀行業務: (一)存款戶之開戶。 (二)信用卡業務之推介及卡片之代為轉發。 (三)代理公用事業稅費等款之收付。 (四)銀行本機構業務之代收件。 二、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或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 (二)代理國內基金之銷售及買回。 (三)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投資人下單至證券商或證券交易輔助人。 (四)證券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三、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 (二)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期貨交易人下單至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 (三)期貨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四、保險業務: (一)招攬經本會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二)設置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查詢中心連線設施,於該險契約成立時,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交與要保人。 (三)保險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銀行簡易型分行進行共同行銷時,限於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業務。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及證券商辦理之保險金信託,得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進行推介及代收件。前開保險金信託之給付類型、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本會核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辦理第六條所規定之共同行銷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近一次依規定申報之金…第4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首次申請辦理第六條共同行銷案件,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檢具符合前條標準之證明文…第8條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本會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各該業務所需之資格或證照,並完成…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第3條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辦理第六條所規定之共同行銷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近一次依規定申報之金…第4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首次申請辦理第六條共同行銷案件,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檢具符合前條標準之證明文…第5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共用、契約期間…第7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並應依下列規…第8條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本會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各該業務所需之資格或證照,並完成…第9條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於辦理他業業務時,其行為直接對他業機構發生效力,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由他業…第10條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依使用目的得交互運用其客戶資料進行行銷。前開子公司之範圍不包括國外…第11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基於行銷目的蒐集個人資料時,不得為行銷目的外之利用,…第12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訂立之既有往來契約,於終止該業務往來契約(如信用卡剪卡、結清存款帳…第13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客戶資料之處理、儲存、整合或交互運用資料進行行銷,得交付客戶資料予同一…第14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及共用人員、設備進行他業商品之推介,或交易…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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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