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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除有第八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情形外,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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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