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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後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應確保該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於所核准投資之範圍內進行投資,不得偏離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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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