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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非公開發行公司,且未能依原訂投資計畫完成者,應於核准投資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未能依原訂投資計畫完成之原因。 二、後續投資規劃及時程: (一)規劃停止投資者,應檢附處分持股期限、方式、辭任被投資事業董事及監察人職務等計畫。 (二)規劃繼續進行投資者,應依本辦法規定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再行提出申請,但以一次為限;其仍未於核准投資期限控制被投資事業,應停止投資,並依前目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依前項規劃停止投資者,至遲須於被投資事業下次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股東常會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完成處分持股。但金融控股公司提出延緩處分持股之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金融控股公司未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處分持股計畫處分持股完畢,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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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