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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 第4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4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 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 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如 附表二)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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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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