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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 第6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6條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 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 等,經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核備,如 法務部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與申報。 前項免申報情形,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交易對象與 金融機構已無前項往來關係,金融機構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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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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