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爭議處理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送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