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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9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本法業務應訂定業務規定,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前項業務規定中,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提供金融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 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 四、請求金融服務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 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六、處理評議之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七、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八、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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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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