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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財務及業務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於七月底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報送本會,另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決算書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一併報送本會。預算書及決算書於報送本會時,如涉及財產總額變更者,應同時報請本會許可後,向法院為變更登記。本會為瞭解爭議處理機構其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得隨時加以查察。 前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爭議處理機構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就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函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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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及業務」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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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