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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會派員查核: 一、捐助章程。 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五年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五、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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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