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2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財務及業務
為瞭解爭議處理機構之業務,本會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財務及業務」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本法業務應訂定業務規定,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前項業務規定中,應規定下列…
第20條
爭議處理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
第21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於七月底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報送本會,另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決算…
第23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會派員查核:一、捐助章程。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三、法院核…
← 第21條
看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