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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費用收取及基金運用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其計算方式如下: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總額x(各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數乘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額/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數乘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額)。 前項所稱爭議案件,係指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或金融消費者向本會申請評議案件,經本會移由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者。但不包括經爭議處理機構決定不受理者。 第一項所稱案件屬性,可區分為: 一、評議屬性: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申請人之評議決定者。 二、其他屬性:爭議案件經申請人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申請人之評議決定者。 第一項所稱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評議屬性比其他屬性為四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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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

「費用收取及基金運用」的其他條文

第24條爭議處理機構收入來源如下:一、捐助之財產。二、自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三、基金之孳息…第25條爭議處理機構每年得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其總額不超過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零點…第26-1條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申請評議案件,每件按其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人數,依案件結案屬性所…第26-2條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業),應依下列規定繳交爭議處理…第27條爭議處理機構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第28條爭議處理機構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以利收入、支出款項控管。第2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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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