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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六條之二,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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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