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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9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十五條
及
第二十六條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十六條之二
,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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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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