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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 五 章 費用收取及基金運用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得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其總額不超過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零點八;其中八分之五為年費,八分之三為服務費。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年度終了之收支結餘,除財務淨收入外,應轉列入次一年度收費總額調整。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年費按其前一年度營業收入占全體金融服務業營業收入之比例計算。 第一項及前項所定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收取辦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為計算基礎。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業務計算營業收入,以實際營業收入之四分之一計算。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年費低於新臺幣五百元者,仍應以五百元計收。 爭議處理機構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寄發繳款單,金融服務業應於繳款單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繳交第一項規定之年費及服務費。 有關年費之收取,準用收取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服務費之收取,準用收取辦法第八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2條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業),應依下列規定繳交爭議處理…第2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

「費用收取及基金運用」的其他條文

第24條爭議處理機構收入來源如下:一、捐助之財產。二、自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三、基金之孳息…第26條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其計算方式如下:各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納…第26-1條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申請評議案件,每件按其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人數,依案件結案屬性所…第26-2條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業),應依下列規定繳交爭議處理…第27條爭議處理機構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第28條爭議處理機構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以利收入、支出款項控管。第2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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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