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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 五 章 費用收取及基金運用
爭議處理機構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以利收入、支出款項控管。
AI 白話解釋

「費用收取及基金運用」的其他條文

第24條爭議處理機構收入來源如下:一、捐助之財產。二、自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三、基金之孳息…第25條爭議處理機構每年得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其總額不超過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零點…第26條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其計算方式如下:各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納…第26-1條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申請評議案件,每件按其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人數,依案件結案屬性所…第26-2條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業),應依下列規定繳交爭議處理…第27條爭議處理機構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第2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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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