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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銀樓業應由負責人或指派之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之執行,並應定期進行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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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