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 第6條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銀樓業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