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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經濟部應每年進行現地或非現地查核銀樓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執行情形,並得由銀樓業所在地之地方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派員陪同現地查核。 前項查核業務,經濟部得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具查核能力之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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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