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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銀樓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一、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之現金交易。 二、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三、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 銀樓業確認客戶身分,應運用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並採取下列方式: 一、應檢視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護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等,以辨識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二、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瞭解代理之事實,並檢視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以辨識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三、對於客戶為法人或團體時,應瞭解客戶之業務性質,取得客戶之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及營業處所等資訊,並予以記錄。 前項客戶身分及交易紀錄資料,如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營業處所、電話、交易日期、交易品項、單價、數量及交易總金額,應以原本方式自交易完成時起留存至少五年。 銀樓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量婉拒進行交易: 一、發現客戶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交易。 二、客戶拒絕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相關文件。 三、客戶持用偽造或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四、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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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銀樓業依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及審查時,應依風險程度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第9條銀樓業因業務關係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之通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銀樓業,指進行貴金屬、寶石或珠寶批發零售之公司行號。第3條銀樓業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第4-1條銀樓業對於持續進行交易的客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客戶之交易進行審視,使該交易與所知之客…第5條銀樓業依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及審查時,應依風險程度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第6條銀樓業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第7條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樓業應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第8條銀樓業對前條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第9條銀樓業因業務關係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之通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10條銀樓業應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其方式如下:一、銀樓業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應…第11條銀樓業應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第11-1條銀樓業應自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不得委由第三方執行之。第12條銀樓業應由負責人或指派之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之執行,並應定…第13條經濟部應每年進行現地或非現地查核銀樓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執行情形…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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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