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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指定銀行得於其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其受託處理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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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