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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銀行業與顧客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訂定。 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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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