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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20條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 堪勝任職務,應予命令退休者,除前條規定表件外,並應繳公立醫院殘廢 證明書,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七條規定辦理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由服務機關開列具體事 實出具證明,連同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送請銓敘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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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