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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4條

各機關擬任,擬遴人員之任用遴用審查及動態登記程序,仍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 理。複審及試用期滿成績之送審,依照送審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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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