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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23條

鐵路運輸國軍陣亡官兵骨灰二十具以下者,由護送人員伴同搭乘普通旅客列車,其忠靈箱安置在行李車內;二十一具以上者分批運送,或另配適宜車輛載運。 鐵路運送陣亡官兵靈柩一至二具者,得安置於普通旅客列車行李車內,三具以上者,另配適宜車輛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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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