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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 第38條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38條
鐵路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之託運及載運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妨害鐵路員工執行職務。 二、強行鐵路配車、掛車、調車、開車及停車。 三、擅自推車及移動鐵路設備。 四、攀登車頂及在車廂外站立坐臥。 五、佔用鐵路站房、倉庫、機車、車輛、電報、電話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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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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