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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40條

鐵路或軍事運輸託運及接收單位員工、均不得假借鐵路軍事運輸名義,攬運旅客及公私貨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追補運雜費外,並由各有關主管機關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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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