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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24條

大量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編製軍事運輸計畫書,於三日前送鐵路局,或當地最高鐵路負責單位,轉報鐵路局取得協調辦理。 前項軍事運輸計畫,應將人員、軍品、數量、起訖站名、預定出發到達日期所需車輛,乘載日時等,記載於運輸計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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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