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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登錄
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長照服務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其有效期限,依下列規定計算:一、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認證:自證明文件…第16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失智症者、未滿四十五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提供…第29條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其認證、登錄及繼…第3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於二處以上長照服務單位登錄之長照人員,應自修正…

「登錄」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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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