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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11條

選任董事之任期,依該長照機構法人章程規定,並自主管機關選任之日起算;其屬出缺未能補任者,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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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