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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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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3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選任董事充任之。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經主管機關依
第五條
第一項程序限期補任,屆期仍未完成補任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選任董事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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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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