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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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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依
第二條
第二項及
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命該法人限期召開臨時社員總會補選董事時,臨時社員總會之決議,除組織章程有規定外,應有社員人數或所持有之表決權總數達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社員人數或所持有之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授權其他社員代理之。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一項應出席之社員人數或所持有之表決權總數未達規定時,由主管機關逕由社員中選任董事。但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主管機關得準用前條規定,先指定該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推薦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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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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