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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命該法人限期召開臨時社員總會補選董事時,臨時社員總會之決議,除組織章程有規定外,應有社員人數或所持有之表決權總數達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社員人數或所持有之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授權其他社員代理之。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一項應出席之社員人數或所持有之表決權總數未達規定時,由主管機關逕由社員中選任董事。但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主管機關得準用前條規定,先指定該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推薦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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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