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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8條

有本條例第十二條董事消極資格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任期中當然解任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董事候選人或補選為董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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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