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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長照機構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選人: 一、主管機關代表。 二、長照機構法人屬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者,該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 三、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長期照顧、社會福利、醫事、法學、財務、管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四、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原始主要捐助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以捐助財產代替出資者,其原始主要捐助人或主要出資人。 前項董事遴選小組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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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