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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15條

長照特約單位依特約提供服務後,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暫時無法提供服務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社整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 長照特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次一工作日通報社整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 一、有前項情形,未危及長照給付對象生命安全。 二、提供居家照顧服務時,發現長照給付對象屬給付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身分。 三、所屬長照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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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