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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之免稅,應於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其起算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試車日期之文件,如未能檢具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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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