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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18條

第 六 章 獎懲程序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卷封存,不得附於偵查卷內。 同一案件數人先後檢舉而查獲者,發給獎金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毒品人員。數人共同檢舉或不能區分檢舉先後者,平均分配其獎金。但其餘檢舉毒品人員提供之事證,對於查獲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 發給檢舉毒品人員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場所,切實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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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7條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第19條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署依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第20條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第21條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防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第21-1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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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