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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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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21條
第 六 章 獎懲程序
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防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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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
第18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
第19條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署依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
第20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
第21-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第20條
看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全文
第2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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