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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 第19條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19條
第 六 章 獎懲程序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署依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比例分配獎金;無法分辨主辦或會辦機關者,由各機關平分該獎金。但處理分配獎金之檢察署,依案情性質,認有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之必要者,得依各機關實際出力情形協調分配之。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得重要證據或逮捕首要人犯,因而查獲本辦法所指毒品案件之機關;所稱會辦機關,指協助偵辦毒品案件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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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
第18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
第20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
第21條
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防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
第21-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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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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