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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 第60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60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毀壞前二條以外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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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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