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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61條

遺失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致生公眾或軍事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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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