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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64條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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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