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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常備士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甄選,由 國防部依計畫行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人員經甄選合格者,以服現役為限,第二 項所定徵集、召集,由國防部依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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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