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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士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 規定如左: 一、預備士官現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由人事權責單位核 定之。 二、預備士官預備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 請,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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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