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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常備士官服現役年限十年,其起算時間,自初任士官之 日起算。 前項人員服現役年限期滿,依志願繼續服現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 。依軍事需要延長服現役者,由國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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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