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6條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志願再服現役者,依左列規 定: 一、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報國防 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二、接受召集入營服現役期滿,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 服役單位申請,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備 。 前項人員志願再服現役期滿應予解除召集,但仍志願服現役者,由人事權 責單位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