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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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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10條
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按其專長、年齡、體格 ,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次序行之。其臨時召集服現 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年限, 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服現役,期 滿,仍依志願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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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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