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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15條

常備士官在營服役期滿時,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前項第一款延役者,以至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為限。 第一項各款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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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