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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10條

軍人對權責長官職務範圍內下達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軍人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前項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除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外,軍人無服從義務。明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且非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而仍執行者,應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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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